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大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02民初965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 一、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江西省大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朝各方一致确认;由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5月15日前归还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前所有应还本金及截止2018年5月15日之前所有应付利息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469444.47元;由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剩余利息,共计人民币1025000元;由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6月20日前向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118500元;由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7月16日前归还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剩余利息、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2018222.22元; 二、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应付的上述款项由被告江西省大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大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0.4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所主张的债权; 四、上述三被告未全额付清上述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五、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5月15日前归还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469444.47元后,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七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所有已冻结账户; 六、若被告定南县第二中学逾期未履行,则追加违约金; 七、原告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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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879476803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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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北新区(定南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