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阿一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2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324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努海、马阿一舍、马勇欠付原告哈巴河县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4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3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22142.4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马沙力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马努海、马阿一舍、马勇承担,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