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3民终1051号 |
案号 |
(2020)晋0322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海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杰借款9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