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及罚息807581.27元,合计9807581.27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庆收、张民生、肖鹏、刘娜娜、尹广伟、张亮亮、肖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53元,由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悦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庆收、张民生、肖鹏、刘娜娜、尹广伟、张亮亮、肖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砚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700628683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899号平棉大厦14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