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90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贷款本金221131487.52元,借款利息13707912.34元(截止2017年12月21日)及自2017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罚息利率计算);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对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津塘路1155号和1255号天润商业街66套房地产(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洋置业抵押物明细(塘沽工行)》中序号1、32以外部分房地产,具体以《抵押合同》和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75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对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即2012年至2020年“唐人街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89701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被告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9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六、如被告天津市塘沽天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各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2执5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54524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耿长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6007161339 |
登记机关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中海大厦-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