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56795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9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爱群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以4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爱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