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6民初344号 |
案号 |
(2019)赣1026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儒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儒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儒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被告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儒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江西湘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1026执1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少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669097875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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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