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991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潘志莲借款本金27000元、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利息11800元,以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志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江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