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芳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2600号 |
案号 |
(2020)赣0721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邱芳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学宇支付加工费116000元及违约金34800元。驳回原告袁学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邱芳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