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芳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1146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金仔、邹芳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至2019年7月8日利息59863.74元,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9.048%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简金仔、邹芳女未按上述第一项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简金仔、邹芳女、傅草平、简麦云协议,以被告简金仔名下位于宜丰县新昌镇都市巷的房产(证号:宜丰县房权监证字第0007479号)和傅草平名下位于宜丰县新昌镇都市巷的房产(证号:宜丰县房权监字第0007481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这些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第一项简金仔、邹芳女应负担的债务。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项所确定的优先受偿金额的部分归被告简金仔、邹芳女、傅草平、简麦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简金仔、邹芳女继续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简金仔、邹芳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简金仔、邹芳女、傅草平、简麦云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