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民终3284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变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为:季作文、陶成罗、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陈高文欠款5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自2017年4月14日起以5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8年1月1日;自2018年1月2日起以5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季作文、陶成罗、张国祥负担12122元,由陈高文负担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季作文、陶成罗、张国祥负担12122元,由陈高文负担6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