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6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2民初598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9400元。二、驳回原告刘明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李少华负担。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李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