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秀玲、郭玉兰、刘玉珍、夏桂英、郭逢海、张水江借款本金497000元及利息62337元(已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以后利息以49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5667元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秀玲、郭玉兰、刘玉珍、夏桂英、郭逢海、张水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97元,由被告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书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078782890U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昌明大街东侧、新华路南侧12号门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