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1102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昧晓借款本金62.5万元、借期内的利息4.479041万元、逾期利息6.077466万元(2016年3月28以后的逾期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二、被告衡水市晶华担保有限公司、宋书杰、王洪娟、张桂平、李洪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63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市晶华担保有限公司、宋书杰、王洪娟、张桂平、李洪涛连带负担。如果上述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书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078782890U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昌明大街东侧、新华路南侧12号门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