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枣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薛执字第00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2)薛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薛城区人民法院第三项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吕站军共同偿还原告宋韬借款27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第四项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吕站军共同偿付原告宋韬利息(273000元从2012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第五项驳回原告宋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上诉人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被上诉人宋韬借款1230000元”;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为“上诉人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偿付被上诉人宋韬利息(800000元从2012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43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上诉人吕站军、吕晋对上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上诉人吕站军、吕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4981元,由上诉人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吕站军、吕晋平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7-18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