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枣民一初字第13号 |
案号 |
(2017)鲁04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损失分别以1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0‰、15‰、15‰为标准,并分别自2011年11月22日、2012年3月17日、2012年7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朱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完责任后,有向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朱光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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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列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78500332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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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枣庄高新区复元五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