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0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1966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明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雪松、耿东借款709000元,承担利息688780元,共计1397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2元,减半收取8906元,由被告李明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