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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树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1********0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84民初3756号
案号
(2020)黑0184执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常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山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9,28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高山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利息人民币1,399.42元(自2017年3月13日始至2019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三、被告龚海峰、刘树双(曾用名刘术双)对上述一、二项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被告高山负担67.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龚海峰、刘树双(曾用名刘术双)负连带责任,余下109.00元由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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