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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82********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84民初3735号
案号
(2020)黑0184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常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树双(曾用名刘术双)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12,325.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树双(曾用名刘术双)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利息人民币2,029.52元(自2017年3月13日始至2019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30%计算),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三、被告龚海峰、高山对上述一、二项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被告刘树双(曾用名刘术双)负担158.8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龚海峰、高山负连带责任,余下17.14元由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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