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4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1民初744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成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一并给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