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依民初字第273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0)黑0223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金龙与被告于晓静离婚;二、婚生长子李楠(2004年11月6日出生),由被告于晓静抚养,原告李金龙自2013年2月19日起,于每年3月1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抚养费给付至婚生长子李楠十八周岁止;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