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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99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民终1309号
案号
(2018)皖1622执1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先勇、王春杰、唯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陆梅本金476993.0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7857%计息,从2017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陆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财产保全费4400元,由陆梅负担150元,刘先勇、王春杰、唯康公司负担7620元。唯康公司一审中未提交证据,二审提交证据有:1、公司章程,证明刘先勇在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时公司的印章和本案中借条的印章不一致;从公司章程中显示出本案的借款发生时间在刘先勇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2、唯康公司现在正在使用的印章,证明唯康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与本案借条中的印章不一致。3、申请证人沈孟侠、赵云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涉及的50万元借款并非唯康公司的借款,是陆梅与刘先勇之间个人借款,与唯康公司无关。陆梅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公司的章程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即使公司章程的印章与本案的借条上的印章不一致,也无法否认刘先勇、张顺盖章代表唯康公司意志的行为,因为陆梅与唯康公司除案涉借款之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陆梅没有能力能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2、对证据二,上诉人究竟有几个印章陆梅不知情。3、对证人证言,认为不是新证据,不应该被采纳,证人并没有证据佐证陆梅借款给刘先勇是为改变土地性质的私事,且证人沈孟侠还证明了刘先勇把这50万元花了,但是是否花在公司经营上,证人没有证明,借款支付后,实际用途是陆梅无法控制和查明的,与债务承担没有关系。陆梅举证及证明目的同一审,另举证:2017年12月22日在蒙城开庭的庭审笔录,证明张顺曾自认其按照与刘先勇的约定代为偿还陆梅借款,只是因为刘先勇承诺给他酒而后来没有给才不再还款的,张顺作为唯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唯康公司对陆梅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一审,另补充:对交易明细认为并没有转给唯康公司的账户,是转给刘先勇的,这只是和刘先勇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唯康公司无关。对新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张顺代表不了唯康公司,因为当时打条时他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条上曾经签字应该认定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张顺并没有说过他能代表公司,只说帮刘先勇还款,没有说帮公司还款。对唯康公司提高的章程及印章样本,因未申请鉴定,本能辨别一致性,且印章的一致性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故不予认定。证人证言不能排除唯康公司系共同借款人,故不予认定。对陆梅提高的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唯康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2.一审送达是否合法?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对于借条上唯康公司的印章,一审时唯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按照陆梅陈述,借条系后来补写。因2016年8月16日以后,唯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变更为张顺,张顺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条加盖了唯康公司印章,故该借款应为唯康公司的行为。张顺系唯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真实与否不影响张顺的对外职务行为。即使出具借条的日期系2016年5月17日,借款人刘先勇与时任唯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杰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日之前刘先勇系唯康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8月16日,张顺又任唯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相对人陆梅在张顺、刘先勇持有印章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在借据上加盖唯康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代表唯康公司的职务行为,二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唯康公司承担。且张顺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又偿还了陆梅部分借款本息,故印证了唯康公司系该借款的借款人。一审时,张顺亦以唯康公司副经理身份作为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亦印证了张顺在借据上签字系代表唯康公司的职务行为。张顺庭审时,对唯康公司印证也未提出异议,二审时,唯康公司虽然提出印证虚假,但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应确认唯康公司系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唯康公司如认为有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一审根据刘先勇、王春杰在另案2017年12月12日出具的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因二人未到庭缺席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时间
2018-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建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600399173690R
登记机关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南侧、百合路北侧、道源路东侧、魏武大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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