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衍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1********5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何衍洪、程己夏应当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给原告高艳芬;被告程己夏应当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给原告高艳芬;驳回原告高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衍洪、程己夏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 3700 0924 9019 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