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0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刑初16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宇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4币160434.66元(其中,被害人尹超超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苏东人民币18128.66元、被害人赵祥品人民币116187元、被害人王赛人民币4700元、被害人闫复刚人民币7419元、被害人陆阳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