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盛煜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4民初4326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盛煜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锻(安徽)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7年7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华锻(安徽)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0701021000106055000671,收款人: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案件受理费9290元,由被告沧州盛煜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福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2072076856J |
登记机关 |
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青县清州镇泊渡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