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6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81民初4477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2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蒋世群代偿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长明、刘飞、唐爱梅分别对被告周庆林的上述债务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蒋世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周庆林负担1820元,被告周长明负担500元,被告刘飞负担500元,被告唐爱梅负担500元,由原告蒋世群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