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6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4477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2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蒋世群代偿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长明、刘飞、唐爱梅分别对被告周庆林的上述债务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蒋世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周庆林负担1820元,被告周长明负担500元,被告刘飞负担500元,被告唐爱梅负担500元,由原告蒋世群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