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11059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3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建国、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促进借款本金6495666.67元、借款利息7933080.66元及其后的借款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以649566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原告吴促进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促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60元,由原告吴促进负担2105元,由被告何建国、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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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4307281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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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101-11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