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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3民初4692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胜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借款本金28,768.63元,1,232.9元(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30,00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彭胜应按《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三、被告彭胜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5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彭胜名下的车牌号为bp5s20小型轿车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彭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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