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5民初4006号 |
案号 |
(2020)皖1225执2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凤借款3200000元,利息72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2020年3月29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2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许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