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民终2912号 |
案号 |
(2017)豫0481执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被上诉人董智慧200万元,董智慧认可已经实际收到5万元,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董智慧借款195万元,如未按协议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陈昂、张玉花、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双方承认就本案别无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董智慧负担17817元,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昂、张玉花负担193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法院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舞钢市灯台架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昂、张玉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泰东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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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保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168712740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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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文化路12号(工信委办公楼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