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4民初4554号 |
案号 |
(2018)辽0204执1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朝晖、佟冰冰共同偿还原告王琪借款500万元;二、被告翟朝晖支付原告王琪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欠款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三、被告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佟冰冰共同负担51800元,由被告翟朝晖、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700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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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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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13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