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民一初字第174号 |
案号 |
(2015)大执字第00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翟朝晖、连红向原告王永刚偿还借款人民币140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翟朝晖、连红向原告王永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大连沙河口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翟朝晖、连红、大连沙河口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12-29 |
发布时间 |
2016-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翟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13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