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4民初3582号 |
案号 |
(2017)辽0204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朝晖、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旦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偿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72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翟朝晖负担,给付原告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发布时间 |
2017-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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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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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13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