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01********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2民初939号 |
案号 |
(2020)云0422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澄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澄江阳光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41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澄江阳光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04元(原告澄江阳光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澄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