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小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11********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孟民一初字第300号 |
案号 |
(2016)豫0322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鑫石艺石材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娟1680000元及利息。二、上述利息以各项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各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具体为:欠张娟借款本金40万元,月利率18‰;贾清风借款本金25万元,月利率18‰;王秋梅10万元借款,月利率15‰,王秋梅35万元借款,月利率16‰;史翠侠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