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江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林新鸿福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63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5民初295号 |
案号 |
(2019)桂0125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南宁江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林新鸿福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蒙保宁支付货款50026.2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江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林新鸿福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蒙保宁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0026.2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江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林新鸿福大酒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125执2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5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海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5MA5L8R635C |
登记机关 |
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林县大丰镇八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