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7********5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1002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 27日止的信用卡欠款581175.68元,2018年12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10905.9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06元,由被告颜军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