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7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燕、朱峰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德昌、孟昭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565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胡德昌、孟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