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94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2民初901号 |
案号 |
(2018)粤1322执1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邹庆芳同意不再继续履行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履行以上协议。二、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8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返还工程押金60万元,合计360万元给被告邹庆芳。三、被告邹庆芳在收到上述360万元后,不再向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关于本案建设工程的其他任何款项。四、被告邹庆芳在收到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360万元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退出檀枫山生态农庄工程现场,搬迁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邹庆芳自行承担。如逾期未退出工程现场的,视为被告邹庆芳放弃留存在现场的设备、材料等的所有权。五、若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邹庆芳付清上述款项360万元,则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433.1万元(即373.1万元+60万元=433.1万元)支付给被告邹庆芳,并以该433.1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六、本案诉讼费7800元(以简易程序计算),由原告惠州德诚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1731元(以简易程序计算),由被告邹庆芳承担。七、原、被告对第三人惠州市亿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本诉、反诉中的权利义务无争议。八、本协议由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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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蓝泗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2MA4URE94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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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9层E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