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彦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1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1881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生祥宇、赵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提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57%计算从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借款利息,并按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利率);二、被告马志亮、李彦会就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生祥宇、赵林林、马志亮、李彦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