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7********1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7民初68号 |
案号 |
(2020)冀0127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哲返还原告韩浩洋彩礼款150 000元。二、原告韩浩洋退还被告李哲24 000元。三、现在原告处的被告物品由原告退回被告。以上三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 469元,原告负担3 469元,被告负担2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