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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东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11********4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2175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冬海、蔡东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海涛借款本金14300元,并以1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冬海、蔡东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巨国军、高玉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张冬海、蔡东杰、巨国军、高玉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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