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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新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2********2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8民初968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风海、吴占成运输费16,2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2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田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风海、吴占成运输费16,2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2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元,保全费508元,共计1,018元,由被告赵庆辉、田新刚负担678元,由原告张风海、吴占成负担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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