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03民初540号 |
案号 |
(2019)皖0603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淮北市信农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利息1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至全部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艳红、朱德扬、姚瑶、房瑞兰、孙艳丽对被告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1∕6的清偿责任,被告孙艳红、朱德扬、姚瑶、房瑞兰、孙艳丽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淮北市信农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20元,由被告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朱德扬、姚瑶、房瑞兰、孙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