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5民初667号 |
案号 |
(2017)皖0405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何建德支付所欠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租金12420元;二、驳回原告何建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发布时间 |
2017-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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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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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