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民终283号 |
案号 |
(2020)苏1291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军一致同意以本息150000元结算货款。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军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50000元,双方纠纷以此结清,再无纠葛;二、若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军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有权按200000元金额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均由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19年4月12日)起生效。-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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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明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053540924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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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54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