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81民初2681号 |
案号 |
(2019)桂0981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何忠生应共同归还原告梁广借款本金人民币55311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53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40000元利息相应扣减);二、驳回原告梁广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8元,减半收取计5864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共计9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广负担812元,被告广西北流市天河投资有限公司、何忠生负担85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981执3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执行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168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81593235859Q |
登记机关 |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流市丰顺路天河广场4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