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4民初500号 |
案号 |
(2016)川0184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劲松、冯碧英、余碧红于2016年9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高明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调解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调解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借款,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劲松、余碧红于2016年9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高明远支付实现债权费用6900元。三、若被告陈劲松、冯碧英、余碧红不履行本调解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高明远对被告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并抵押的,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4组A01号A栋1、2层(权0034061,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635-2号)房屋、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4组A02号H栋1、2层(权0034055,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635-1号)房屋、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4组A09号E栋1、2层(权0034059,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635-5号)房屋、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4组A15号N栋1层(权0034057,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635-4号)房屋、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桥东社区4组A18号Q栋1、2层(权0034058,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7635-3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高明远对被告陈劲松、冯碧英所有并抵押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永康东路石马巷2号1栋3单元5楼10号(权2010871,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33656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高明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陈劲松、冯碧英、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余碧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523192097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一段一号B栋1单元15楼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