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堵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1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5民初3772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堵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夏迎春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夏迎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25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堵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