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卓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2********6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6民初46号 |
案号 |
(2020)豫0106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卓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鹏劳务费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毛卓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